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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铭泽眼镜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健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7****9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第9903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3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铭泽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兴发标准件加工部支付货款544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1月至10月份的货款4941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2015年11月份的货款204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计;2015年12月份的货款29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兴发标准件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为1176.52元,由被告东莞市铭泽眼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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