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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海(消)行罚决字〔2020〕0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4月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四层手术室部分房间使用泡沫夹芯板搭建的问题,即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20年6月16日到期复查,发现四层手术室部分房间使用泡沫夹芯板搭建的问题部分未整改,复查不合格。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余枫雨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泰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7
    决定机关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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