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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海(消)行罚决字〔2020〕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泰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南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黄福藕)1、住院部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2、住院部室内消火栓无水。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0〕第00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泰海消限字〔2020〕第0025号)、对林福新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泰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7
    决定机关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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