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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升华大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南湖路的德清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德清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99号(账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账号:330647327156241035009000428,开户行:德清建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德清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4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1
    决定机关 德清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