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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22-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隔岸路百好花园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中一项义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2022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22年1月20日内将垃圾分类,不得混合投放,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运。经复查,当事人于限期内改正。该行为已违反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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