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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19〕06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江花苑大厦(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丽江花苑物业服务中心)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西段11号地块由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丽江花苑(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78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市城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1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9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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