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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56****92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4民初1352号
    案号 (2021)豫0204执1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2-03-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开封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卧龙街办事处对面的“御龙湾”二期1、2、3 号 30 套房屋,建筑面积为 3684.47 平方米(具体房屋位置以双方确认的楼盘信息为准)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开封市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违约金 593015.45 元(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止的违约金,以 32054889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据实结算。);三、驳回原告开封市鼓楼区房屋征收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103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开封春城房地产开封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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