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市监罚字【202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32.25元,并处以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215元三倍的罚款64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6 |
决定机关 |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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