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丹元市监处字〔2016〕6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6年10月25日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执法人员对丹东市元宝区式英口腔门诊(地址:丹东市元宝区朝凤小区36号楼106室,负责人:曲式英)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现场检查未见对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已经超出《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对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直接接触药品盒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能够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02 |
| 决定机关 | 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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