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42967****7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民终3025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5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享有垫款本金1400万元、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16年6月6日的利息2646000元,以及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损失334360元的债权;三、宁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大庆展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四、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32元,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宁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大庆展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32元,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宁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大庆展华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昌图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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