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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长江报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巩君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964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02民初681号
    案号 (2018)皖0802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长江报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锦盛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款123309.9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锦盛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3566元,由被告安庆市长江报刊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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