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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管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830****5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35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候时锋与被告刘鸿志、黑龙江省管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被告刘鸿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候时锋股权转让款10万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管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鸿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上述给付款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其中2300元由被告刘鸿志、黑龙江省管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原告候时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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