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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266****62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932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安阳精盾耐材有限公司货款309035.32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自愿从2019年9月起至2020年2月,每月于月底前支付原告20000元,共计120000元;从2020年3月起至2020年7月,每月于月底前支付原告30000元,共计150000元;余款39035.32元及诉讼费用5040元于2020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 二、被告如出现上述一次违约,原告有权向法院就未付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申请执行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未付款数额计算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安阳精盾耐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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