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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266****62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1466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李爱华代其偿还的191657.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李爱华因银行账户被冻结造成的损失,数额为以2030547.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30日计算至2019年6月4日止; 三、被告马新旺、岳嘉红、元顺忠、房泽友、河南新茂实业有限公司、李绍辉对原告李爱华向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各七分之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30元,保全费2430元,总计9460元,由被告洛阳衡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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