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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9****28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都江民初字第01660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1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诉原告成都隆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损失2344133元; 二、本诉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诉原告成都隆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租损失492878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成都隆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7562元,由成都隆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781元,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负担487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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