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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11MA****5B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819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5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阳兴飞月厨具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44,600元; 二、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沈阳兴飞月厨具销售有限公司欠款违约金14,4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2元,由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和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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