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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UAT5B-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2785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抚顺咯咯哒蛋业有限公司货款24128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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