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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UAT5B-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1755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沈阳桃李面包有限公司的四笔货款总额195879.37元和逾期付款损失(其中50510.60元货款利息,自2018年4月7日起、以5051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56234.97元的货款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以56234.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60210.80元的货款利息,以6021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8923元的货款利息,以2892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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