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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UAT5B-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2524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抚顺胜钞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94157.35元; 二、驳回原告抚顺胜钞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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