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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UAT5B-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1941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19-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瑞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5646.71元; 二、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市瑞恩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为35646.7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抚顺兴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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