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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772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404民初375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恢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人民币142,000元; 二、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4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6年5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人民币79,460元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2元,由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负担222元,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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