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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72****78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10318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偿还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5288元,该项款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288元。该款项直接汇款至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账户中(开户行:工商银行河北省高阳县支行,账号:0409018009248008494);二、如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保定通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528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203元,保全费1046元,担保费500元,均由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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