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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绥化宝利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499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黑高商初字第29号
    案号 (2020)黑12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绥化宝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农行东兴支行借款本金57,862,244.47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10日起按照《借款合同一》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利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绥化宝利公司已偿还的120,253.33元利息从所欠付的利息中扣除); 二、绥化宝利公司如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农行东兴支行有权以案涉绥房他证城字第26903号-26906号、绥他项(2010)第8232号《土地他项权证》、绥北工商抵字2010-1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绥化宝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农业东兴支行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15日起按照《借款合同二》约定的利率、罚息及复利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绥化宝利公司如不能清偿上述第三项款项时,农业东兴支行有权以案涉绥房他证城字第2861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绥北工商抵字2011-0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10000千伏安变电系统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8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鑫兴担保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在104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北京宝利公司对前述第一、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农行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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