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99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1845号 |
案号 | (2017)苏0214执2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1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无锡博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43786.4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对徐平的前项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可向徐平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6元,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565.60元,合计9941.60元(此款已由博一公司预交),由徐平负担(博一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9941.60元由徐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徐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博一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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