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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红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159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集民初字第1527号
    案号 (2016)闽0211执01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5
    发布日期 2016-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吴秀兰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秀兰损失共计153763.01元。三、被告叶全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秀兰各项损失共计459085.83元。四、被告张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吴秀兰各项损失共计156528.61元。五、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应对被告张奎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厦门华贞辉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秀兰各项损失共计2765.6元。七、驳回原告吴秀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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