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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银源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6****3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01033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1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18-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8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水、上海银源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沈军林对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5,060元,减半收取27,530元,由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水、上海银源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沈军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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