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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少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15****71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03民初3393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29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5月2日粮油公司尚欠利息880096.39元、罚息9584.75元及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2016)信银泉法贷字第8111380103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泉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泉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四、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苏清阅对被告泉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语录以其与苏清阅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泉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三宏化纤有限公司、福建三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苏清阅、潘语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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