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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6****7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初377号
    案号 (2018)粤01执6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8
    发布日期 2019-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002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00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88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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