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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长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605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9876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13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6-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卫平一千三百万元及利息(截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为六十八万元;并以一千三百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翟长平就上述第一项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向原告胡卫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翟长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三千八百八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翟长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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