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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飞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827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91民初12964号
    案号 (2018)豫0192执1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20-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桂志诚、荣源偿还原告宋玉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宋玉华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4032元,由被告桂志诚、荣源、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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