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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市鑫洋翔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70****1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00889号
    案号 (2018)沪0118执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3-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厦门市鑫洋翔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阪田油墨(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23,604元。 二、被告厦门市鑫洋翔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阪田油墨(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23,604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8.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58.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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