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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卫公罚[2020]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