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利美达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2334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9652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24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日期 | 2018-05-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尚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利美达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的《认证合同书》于2016年8月8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利美达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尚美家具有限公司费用357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200元,共计459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88元,由被告利美达质量认证咨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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