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2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沈半路476号一、二、三、四层的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拱墅区沈半路476号一、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妙法)第四层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第四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第四层停止使用,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8月3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严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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