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卫医罚〔202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0〕33号案件名称: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和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帆)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4月4日,医师张某某为患者开具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哌拉西林和他唑巴坦比例4:1)和特殊级抗菌药物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皮试医嘱,未在纸质病历上签名。2019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医师徐某先后为患者金某某开具美罗培南、舒普深医嘱(注射用头孢哌酮纳舒巴坦钠),未在纸质病历上签名。2019年4月3日当事人邀请外院医师为患者金某某压疮病情会诊,未作书面会诊邀请函、未记录会诊知情同意书、会诊记录等病历资料,受邀会诊医师未书写会诊意见。医师开具磺胺嘧啶银乳膏药品医嘱未记录在临时医嘱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8月1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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