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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传罚〔2019〕1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55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