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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738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5民初61045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0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日期 2018-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财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CHRZZL-TJ-2014ZL01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28日解除;   二、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财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编号为CHRZZL-TJ-2014ZL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型号为ET420的ET280转杯纺纱机系列的租赁物六台);   三、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4,370,625元、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701,219.92元,以及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租金4,370,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原告财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所有;   五、原告财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赵志攀、吴朝阳、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三项的确定的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志攀、吴朝阳、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1,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原告已预付),共计47,585元,由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赵志攀、吴朝阳、上海淳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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