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鸿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983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2民初3808号 |
案号 | (2018)京0102执19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收购原告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分之八十的股权的义务。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股权收购价款人民币四千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权利维持金人民币七百二十二万六千零二十七元五角。 四、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十四万元。 五、被告刘鸿波对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至四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刘鸿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六百三十元、公告费六百元,由被告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鸿波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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