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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4406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04民初2591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18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4 267.95元,并支付以284 267.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420元,减半收取521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30元。由被告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原告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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