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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路政罚〔2021〕0415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3日14时40分许,杭州少江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新禄驾驶浙A7T333/浙ADY22挂铰接列车载运从杭州华浙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开往杭新景高速袁富出口附近自来水施工工地,行经G2504高速公路义桥收费站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G2504高速公路K60+700袁浦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达4.91米,总宽度达3.9米,载运的货物不可解体,并与当事人办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标注的尺寸不符。2021年9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24日对杭州少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少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少江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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