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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浦江新世纪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楼基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108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26民初2330号
    案号 (2018)浙0726执3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浦江法院
    执行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浙江浦江新世纪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美元4290832.52元,利息54035.74美元,按汇率6.37折算为人民币27332603.15元及利息344207.66元,合计27676810.8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止,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汇率按实际履行日折算); 二、被告浙江浦江新世界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90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楼基根在最高额840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方水明在最高额84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李飞莲在最高额81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楼明哲在最高额81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浙江浦江新世纪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浦江县金垒大道198号【他项权证号为:浦房他证浦阳字第00073554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孙小英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浦江县财富广场商铺1232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浙(2017)浦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33号】房地产在最高额抵押限额20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李飞莲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浦江县财富广场商铺1231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浙(2017)浦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6192号】在最高额抵押限额2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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