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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中环精模注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89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4194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1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中环精模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4523元;二、被告天津市中环精模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以2345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天津市中环精模注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据保全公证费900元;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元,保全费1692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中环精模注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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