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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中环精模注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奎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89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3866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2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中环精模注塑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市瑞丰迪模具有限公司加工款242652.17元。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加工款80000元,余款162652.17于10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给付的全部剩余加工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470元,被告自愿全部负担(此款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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