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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597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404民初816号
    案号 (2018)粤0404执2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8-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偿还人民币5,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97,500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向红、黄水合、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和陈锡江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向红、黄水合、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陈锡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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