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5****08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7345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6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原告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8856573.6元,分期给付原告,给付方式: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80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7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0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6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6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6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6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余款1456573.6元。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并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已到期尚未履行部分、未到期部分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3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所涉纠纷就此一次性全部了结,双方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98元,由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且于2022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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