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5****08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288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6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以33849764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6日,以31647755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3日,以30877755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056803元为基数计算,均按照年利率15%计算,且以(2017)苏0509民初392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90元,由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00元,由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6司负担54590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54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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