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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5****089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4803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5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36846.96元及利息(以636846.9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如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依据欠款636846.96元及利息(以636846.9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5倍计算)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涉案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其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至3本院。原告已经预缴的上述费用,由本院退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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