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5****08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284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52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兆新材料款27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2021年4月30日前履行。若采取转账支付请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汇至户名:陈兆新,账号:6217002000****985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开发区支行)。二、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陈兆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陈兆新与被告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五、原告陈兆新与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3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5元,由被告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退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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