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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市监洪处字〔2019〕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3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8
    决定机关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汤佳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