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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210****3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民初1397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8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4-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1亿元、利息5155555.56元及违约金(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三、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华荣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票面金额1.2亿元限额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江苏金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7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1777元,由12金榜公司负担31031元,由华荣丰公司、华阳经贸公司、华阳控股公司负担6907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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